一个羊头引发的商标争夺战
时间:2023-04-23 14:43:03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恒源祥那句著名的羊羊羊广告,或许将因一场始料未及的官司而成为绝响。一场围绕那只羊的商标争夺大战序幕已拉开。

恒源祥遭天价索赔

江苏商人于xx以羊头图案商标专用权人的身份将恒源祥诉至法院,索赔1000万元,同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而恒源祥也随后反击,对羊头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争议裁定申请,稍后又以于xx侵犯其羊头图案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目前还无法确定究竟是恒源祥自家的孩子被别人抱走了,还是它这几年当做自己孩子养的本来就是别人的孩子,但这着实给企业界敲了一记警钟。恒源祥集团一直以品牌为其核心竞争力,令人吃惊的是,其品牌竟与一个他人注册的商标联系在一起,多年的宣传和市场口碑已经让这个商标附着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而自称培植了它的恒源祥却因涉嫌侵权坐上了被告席。

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就有著作权?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如下几个关键问题将决定案件走向。首先,恒源祥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恒源祥在诉于xx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的是商标图案的著作权。

恒源祥称,其早在1997年就设计完成羊头图案并用于商品上,2002年11月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于xx恶意窃取该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但于xx认为,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其拥有著作权。涉案羊头图案实际上就是羊字的古金文字体,毫无独创性,不是具有独创性特征的作品。古文字属于公知领域的公共财富,恒源祥并不享有著作权。于xx并没有侵权,而且于xx于2001年提交注册羊头图形商标申请,早于恒源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如此说来,恒源祥主张在先权利,必须证明其对羊头图形著作权的形成时间要早于于xx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目前恒源祥集团撤回该案诉讼,证据很可能是主要原因。

兴业龙公司是否属于恶意抢注

恒源祥称,兴业龙公司曾是恒源祥集团多年的合作加工厂,但由于制假售假受到恒源祥集团多次处理并终止合作。恒源祥认为兴业龙公司及其经营者于xx恶意注册了该商标,并以此为由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

《商标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审判实践中曾有过存在贸易、合作关系的双方中一方明知他方在先权利而恶意抢注商标被撤销的案例发生,公众也普遍认为,以牟利为目的将争议商标注册后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侵权赔偿金的行为应为法律禁止,但其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一方系恶意抢注。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则恒源祥集团很有可能面临侵权判决。

未注册商标能否被认定驰名商标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恒源祥是否在先将羊头图案作为商标使用,并且成为了驰名商标。

《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003年于xx注册羊头图形商标成功,持有至今已近7年,恒源祥如果想在争夺大战中取胜,关键还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在于xx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即已经设计完成并使用羊头图形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否则其申请将因超过5年的除斥期间而难以得到支持。而认定一个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目前还是非常鲜见的,这是恒源祥集团面临的一个难题。

品牌企业亟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得不看到,企业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战略。企业如果没有系统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专利、商标布局上随机行动,难免出现漏洞。而关键点上一旦出现漏洞后果往往不堪设想。虽然恒源祥集团认为其在先设计并使用了羊头图案,但是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结果导致桃子被他人轻易摘走。

遭遇侵权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是争取主动的必要措施。企业应随时关注其权益,发现侵权快速反应,避免因法律期间届满导致法定权利消失而在争议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无论是一直未发现权利被侵犯,还是发现之后怠于采取相应措施,一个以品牌为核心资产的企业如果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竟然对商标被他人注册导致的潜在风险毫无察觉,只能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仓促应战,公众的质疑就再正常不过了。(作者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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