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狗打架,在一旁观战的狗主也跟着干着急,最后竟演变成双方老少齐上阵的“人狗混战”,4月14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两邻居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4日,被告何某在中午吃饭时扔了块骨头到自家房前喂狗,岂料隔壁邻居徐某家的狗闻香而来,为争骨头与何家的狗撕咬开来。见自家狗被欺负,何某的儿子便抄起竹竿欲把徐家的狗打跑,而此时听到撕咬声的徐某过来,正好看见何某儿子打自家狗的一幕,便站在门口骂起来。儿子被骂,徐某也放下碗出屋与何某对骂,随后,双方的媳妇、老人、儿子都参到骂战中来并动手厮打,其间何某的左肩被徐某打成软组织挫伤。
宣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何、徐两家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徐某679元医疗费及误工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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