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社会情境下,个人合伙的组织形态并不适用所谓的“合伙企业法”。
在所有的合伙类型里,仅有那些具备了合法企业特性的合伙企业才被认可。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两者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合作企业的成立必须要以制定并签署书面协议为基础,否则其在法律上不会得到认可;
其次,合伙企业还需通过相关部门办理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进而取得有效且正规的营业执照。
当合伙企业决定解散时,自身会像其他法人组织那样进行全面的清算工作。
然而对于个人合伙而言,上述提及的种种要求均可免除。
只需投资者之间能够达成深刻详尽的合伙协议,并且按照约定进行资金、实物或者劳动服务等多种方式的投资就可以正常运作。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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