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的房地产资产状况,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如果在婚前购房者本人全款支付购得此房产并将其记于自身一人之名下,则增值的部分仍应视为个人所有,因此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将不会涉及对此部分财产的分割处置。
2.若在婚前其中一方支付了该物业的首付款项且之后双方选择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来偿付剩余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即便房产在支付首付款者名下进行注册备案,增值财富的分配亦需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偿还贷款金额占据全部贷款款项的比例进行计算和分配。
3.如果在结婚前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将这套房产记为各自份额相同的共有财产,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就属双方面积的共同财产,因此增值部分也同样属于共同分享的财产权益。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需要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法庭进行裁决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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