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定义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资金和物资;
2、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4、是拒不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导致无法追缴。
贪污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具体如下: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该法条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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