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选择产权转移的补偿方式时,只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能获得安置房,至于怎样分配安置房,由被拆迁人自行协商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分房子
拆迁分房子是根据拆迁地安置的情况确定的,属于回迁安置的,在原居住地附近安置分房子,属于异地安置的,在安置地点拆迁分房子。异地安置房屋与原地址有差价的,需要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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