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拆迁中选择产权转移补偿方式时,只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才能获得安置房。至于安置房如何分配,则由被拆迁人自行协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2)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1)置换登记:居民须携带原房屋有效证件原件、业主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办理置换登记手续。(2)价格评估:初步评估需要详细的现场调查,专业人员仔细计算,再重新评估,从而提出房屋的评估价格。(3)置换委托:置换意向确定后,可以正式委托置换公司(即房屋中介公司)提供房屋置换服务,签订房屋置换委托协议。需要注意的是,真正的置换公司进行置换交易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大量的买卖双方信息;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处理信息;完善正规的交易操作流程。
(4)签订合同:房屋委托后,置换公司的专业人员会推荐房屋供应或找到下一套房屋,并陪同居民现场看房。居民满意后,正式签署相关交易合同或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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