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不可以补交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度以前。
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除退休补缴,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个体缴费间断时间不超过3年的这三种情况之外、工作调动时中间间断了几个月,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补交医疗保险不需要交滞纳金。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但未补缴的这个断档期不算缴费年限,断档前的年限和续保后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这种选择适合比较年轻或参保时间较短的参保人员。
二是可以选择不补缴。
按照新政策、参保时间较长的参保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这种选择比较适合年纪较大,参保期间缴费中断或停保的参保人员,有两种选择:
一是按规定补缴停保期间的医保费,这样就可以将医保缴费年数接续起来,只能是重新参保,个人医保不能补缴,可以补交。
我国退休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我国退休后能享受工伤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按如下法条享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福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内容而受伤,他们就可以享有工伤待遇。退休并不代表一定不再参与工作,有些已退休人员,由于生活无聊或者经济拮据的原因也会出来继续工作,此时仍然适用工伤待遇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补足到最低缴费年限,方才可以不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按月延长缴费。一次性补缴的具体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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