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何时具有法律效力(I)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要约的形式而不同。口头要约在受要约人理解要约时生效。关于书面要约的法律效力时间,有两种理论:起源和托管。前者主张,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约即生效,无论受要约人是否收到要约。后者声称,要约必须在生效前送达受要约人。此外,有些人主张理解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被受要约人理解时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采用托管制度(2)要约的法律效力期限。根据要约的不同形式,要约的法律效力期限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要约以口头形式作出,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口头要约没有承诺期限的,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接受时,口头要约才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不立即接受口头要约,要约将立即失效。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的,期满对要约人失去约束力。要约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正常情况下收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如果要约在合理期限内不被接受,要约将失去法律效力。什么是合理的时期,我们通常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①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限②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接受承诺的必要期限实践中,这三个期限是否合理取决于每份要约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有必要考虑要约的复杂性和简单性,无论是发送要约或接受通知的方法是否快速,以及它是否受到不寻常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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