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诉
时间:2021-12-09 02:42:44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诉

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而行政命令则要求行为人履行相应义务,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命令,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后果。限期拆除通知书其实质已为相对人设定了限期拆除的法律义务,对当事人产生实质影响,故应认定被诉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仍是一个行政命令,属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吗

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都是有道理的,

(一)一种认识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把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种处罚类型。按照上述分类,限期拆除不能归入任何一类。

其次,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而限期拆除则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就像闯红灯,交警罚款5元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交警只是命令退回标志线,则是行政命令而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限期拆除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另一种认识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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