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
时间:2023-04-03 14:21:28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未设立,不仅不能取得对抗后续权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进行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一、何时可以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进行改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是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终局性地终止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现实登记权利的取得,更正登记分为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和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两种方式。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瑕疵情形下可以行使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二、一般户口对房产过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般房屋过户需要条件:

1、房主对过户的房产有所有权,进行了房产登记,房产无抵押贷款,不是有过户时间规定的经适房或小产权房;

2、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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