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违约退房后能向开发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登记期限届满一年后,由于出卖人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或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开发商违约造成退房款有利息吗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因开发商违约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购房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开发商应退还所交的购房款,同时还应支付购房者因购此房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购房者还可以主张要求开发商支付其首付款的存款利息。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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