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故发生在开放的道路上,且只有一方是叉车,那么发生的叉车伤人事故就属于交通事故。如果是发生在封闭的工地,未通车的道路以及广场等地方,则不能算交通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而应当是安全责任事故,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辖。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受理报案;
2、现场处理;
3、责任认定;
4、裁决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6、向法院起诉。
叉车事故发生的因素是什么
1、叉车管理方面因素导致叉车事故发生
1)操作叉车的工人缺乏培训或者培训不当。
2)生产因素影响,如速度、工作压力等。
3)缺乏合适的工具、配套设备配合。
4)叉车管理人员对叉车工作分配不当。
5)叉车没有定期保养,导致叉车长期处于不佳状态。
6)叉车到了退休报废时间,没有及时处理继续使用。
2、叉车驾驶方面因素导致叉车事故发生
1)驾驶叉车速度过快。
2)叉车超载搬运、升高、堆垛。
3)转弯速度过快、转弯加速。
4)叉车使用区域周围没有警戒线,叉车工作周围有人。
5)工作中的叉车之间沟通不畅。
6)叉车载人升高。
7)叉车停放位置未严格规划管理。
8)叉车清洁工作未到位,导致碎布等杂物缠绕叉车。
9)叉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10)叉车管理不当,特技驾驶,玩闹,无证驾驶。
11)叉车负载物松散,升高堆垛导致负载物下落,严重的会导致叉车失衡。
3、使用工况方面因素导致叉车事故发生
1)叉车工作过道过于狭窄。
2)叉车使用通道过于杂乱
3)交叉路口和门上有障碍物。
4)工作区的交通量庞大。
5)噪音、异味、又都气体、粉尘、光线不足。
6)叉车工作通道上有倾角比较大的斜坡。
7)工作路况过差。
8)下雨天叉车在路况较差的工况作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驾驶机动车辆是需要由机动车辆驾驶执照同样的,如果是开叉车的话也是需要有驾照的,如果没有相关的资格就开叉车,是会面临着一定的行政处罚,比如说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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