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的道路应作广义理解,厂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仍属于道路范畴。故在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吗?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分道路上还是道路外(当然这种道路是能符合“通行”的特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是“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限定在“道路”二字,顾名思义就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予以赔偿,但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不在赔偿之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通过以上的两点可以明确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不能够出具交警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但《道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有: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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