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有抚养权却不养孩子
离婚後,父母双方有权通过协商从而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
若在离婚之后,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另一方则可向法院申请更改对子女的抚养权:第一,由于身体患有致命疾病或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第二,在照顾子女方面不尽职责、实施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第三,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以及第四,基于其他合法理由而必须进行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变更抚养权需提供的证据包括:
1.对方未履行抚养责任或虐待孩子的证据;
2.若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证据;
3.孩子跟其生活对成长有益的说明;
4.若另一方身患重病、传染病等且影响孩子心理健康,不宜共同生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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