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负债法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出发,认为每一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动确认收益(或损失)。因此,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首要目的应当是确认和计量会计差异和税收差异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的影响,并将所得税会计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纳入会计核算第一名。损益表债务法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应首先考虑与交易或事项有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并以收入和费用的直接比率来计量企业的收入。过去,我国对企业的评价一般强调利润指标,而会计概念更侧重于收入和费用概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收入和费用的概念逐渐被更加科学的资产负债概念所取代。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可以说是我国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上,从收入和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的一大步。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此可见,在损益表负债法的基础上,资产负债表负债法更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此外,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能够为决策提供更多有用的会计信息,因为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关注的是暂时性差异,既包括暂时性差异,也包括非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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