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23-02-21 16:01:09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如下:

1、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具有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书面签订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2、格式合同是指一方提前制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3、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合法,但其内容仍由双方同意决定。格式合同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律要求,但其内容由一方提前制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二、业委会自管小区有权收物业费吗

业委会自管小区有权收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三、什么是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

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

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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