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6)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7)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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