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我公司开发的北京别墅项目的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诉讼解除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招标手续?律师答: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终止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协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如有变更或取消,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10日内,双方应按管理权限将《建设合同变更或解除登记表》报市、区、县建设合同管理机构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合同终止后,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手续,通过招标程序选定的新的施工方继续施工。但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手续前,必须持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办理解除施工合同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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