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证据是指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应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若二审法院认为无需开庭审理,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新证据的解释:
1.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应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若二审法院认为无需开庭审理,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 审 新 证 据 范 围 : 新 证 据 的 具 体 范 围 与 二 审 程 序 的 关 系
二审新证据范围是指在上诉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判决前新发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决定使用这些新证据来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
二审新证据的范围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比较复杂。二审法院可以决定使用一审中没有的新证据,但是这些新证据必须与一审的判决结果有矛盾或者补充。二审法院也可以决定使用一审中的新证据,但是需要经过法庭审理后认定其可信度。
二审新证据的范围与二审程序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审新证据的范围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比较复杂,二审法院可以决定使用一审中没有的新证据,但是这些新证据必须与一审的判决结果有矛盾或者补充。二审法院也可以决定使用一审中的新证据,但是需要经过法庭审理后认定其可信度。二审新证据的范围与二审程序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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