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过程中,若出售房屋系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房产所有权仅登记至签署合同时的其中一方名下,且买方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依法履行完过户手续,那么另一方可主张对此事不予追溯;反之,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与买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该项交易,收回其应得的权益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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