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责任怎么认定
时间:2023-02-11 16:20:07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予以处理,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由抵押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已抵押登记的车辆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期间,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可以转让,但如果抵押人想转让,注意的方面如下:

1、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转让车辆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但是,人要代抵押人偿还债务的,抵押人可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车辆;

2、转让抵押登记的车辆时,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根据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或者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登记车辆转让后,抵押人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金和债务人的区别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抵押人比债务人的范围更广泛,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的优势是什么?

预售商品房抵押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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