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的变更原则上无需所有股东共同签署确认函。
在实体运营过程中,法人代表变更的办理流程需严格按照各公司章程所明确之规范执行。
变更完成之后,若各类登记事项有所更改,则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请求。
在此过程中,提交至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通常应由新任或现任法人代表签属姓名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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