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资本维持原则的背景下,凡是规定额面的股份,其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额。甚至有的法令还规定,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股份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其记账价值。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折扣发行(未满票面额发行叫做折扣发行)将会破坏资本充实原则。但是,近年境外公司立法有很大变化。例如,2002年前,《日本商法典》第202条第2款规定:额面股份的发行价额不得低于票面额。到了2003年6月,第79号法律废除了额面股,额面股份发行价额不得低于票面额的规定也随之删除。这种做法,是日本公司股份自由化扩大和增加公司重组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坚持保有额面股份的公司立法,股份折价发行的管制也较前放松了。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从1929年至2000年一直保有股票之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2001年修改所谓的公司法也以为开创企业良好经营环境,俾利企业发行新股,筹措资金,爰增订但书规定,让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于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时,得以折价发行股票之方式筹资为由,不再固守股票之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而是在股票之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之后增加了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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