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与企业所订立的合同对由企业或由高等院校或由科研机构所从事的研究活动的资助,若:
资助不超过工业性研究成本的75%,或前竞争开发活动费用的50%;
并且若这些资助严格地限于:
①人员费用(在研究活动中专门雇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②专门并长期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和建筑物的费用(作商业性处置时除外);
③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及类似服务的费用,包括购入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
④由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附加管理费;
⑤同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管理费用(诸如资料费、供应费及类似费用)。
3、按照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给予成员方境内落后地区的资助及在有取得资助资格的地区内提供的非专向性(在第2条涵义内)资助,条件是:
①每一落后地区必须是具有可界定的经济上及行政上的同一性的、明确划定的、在地理上连成一片的区域;
②对落后地区的认定应基于中立和客观的标准,要表明该地区所面临的困难不止是出于暂时的状况;这种标准应在法律、条例或其他官方文件中阐明,以便能够加以核查;
③该标准应包括以下列因素中至少一项为依据以三年为一个时期测定的经济发展指标:
——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一项不得超过有关成员方境内平均水准的85%;
——失业率必须至少达到有关成员方境内平均水平的110%;
该指标可以是一种综合性的,也可以包括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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