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根据民法通说,离婚应该是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必须立即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异行为不允许处于有效、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附加条件使夫妻法律关系不确定,不仅违反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的地位不稳定。因此,离婚的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例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与不明第三人结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附加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指出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通知取消附加条件,不接受离婚请求。
离婚协议附加条件要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一般不可以附加条件。离婚应当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附加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离婚附条件,则属于违反了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埋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不要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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