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一般不做口供,最多只是程序性的口供,问一问公安有没有刑供什么的。
以公安的口供为准。
一般以公安口供为依据。
检察阶段更改要提供相应依据。
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要的证据可以复核。
如果出现证据矛盾,在证据的采信上,应当尽可能予以排除,重点要查清是否有违法取证等程序违法行为存在,并要考虑各种相关证据的关联性,要互相印证。
如果无法排除矛盾,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为准。
口供在法律上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属于证据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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