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外),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迁入本人合法住宅房屋地址。
2.投靠直系亲属,迁入其合法住宅房屋地址,或迁入其家庭户内。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市无其他合法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本市无其他合法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5.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除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不同申办条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符合申办条件1的,提供
①《入户申请表》
②入户地的房产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
③入户地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办条件2的,提供
①《入户申请表》、
②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③入户地的房产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提供
④入户地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办条件3的,提供
①《入户申请表》,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
②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
③集体户口首页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符合申办条件4的,提供
①《入户申请表》,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
②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还需
③集体户口首页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符合申办条件5的,提供
①《入户申请表》、
②《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予提供)。
属随收养人(申请人)入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还需产权人的房产证。属随收养人(申请人)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还需提供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此外,
1.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户主变动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户口簿上新户主和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并由公安机关在对应栏目上作更改。
2.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
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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