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2)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指标。
;摘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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