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与国家保密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6-08 16:51:32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由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这两种罪有着重大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体与行为对象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刺探或者收买。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而言,国家秘密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以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国家保密工作和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境内的人,也包括境外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获取的心态。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皆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故意实施侵犯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的处罚。

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定的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

有关媒体报道:首钢国际总经理助理、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由于涉嫌向胡士泰等人提供商业机密、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已于一周前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还会涉及其他罪名,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非法取得他人商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如窃取他人存储商业秘密信息之计算机设备等载体的,可同时触犯盗窃罪;(二)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使用单位所有的商业秘密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可同时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存在毁坏他人商业秘密载体的,可同时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四)窃取商业秘密等行为,同时违反《刑法》第110条、第111条规定的,可按间谍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理。

犯罪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归个人所有同时,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安徽广德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中,被告人就同时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法院查证,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孙永林在任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即广信集团外贸部)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禾成化学有限公司经理岳晟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6642元。被告人孙永林所掌握的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价格、销售策略等经营信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该公司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282377元。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07)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永林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孙永林违法所得176642元,除公安机关已追回133400元,余款43242予以追缴,此款(176642元)上缴国库。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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