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其实,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市政法委。该市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建立将分三步走:首先由公检法等各个部门自行试点;待积累经验之后再建立统一制度;待条件成熟之后,通过人大立法将这项制度确立下来。(7月20日《东方早报》)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可向施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没有执行能力,一声枪响可令案子终结,但法律的正义却更多地存活于逻辑上的道义当中,受害人无法从公正中获得被剥夺的补偿———有统计数字说,全国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
其实,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曾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列为一项重要任务。但为什么今天上海高院提出形成初步框架并报批的时候网上舆论仍然很兴奋?这也从侧面说明,一年半多了,但各地法院在研究建立上步子还是相当慢的。
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两个方面的误区:
其一,当政府承担起法律秩序责任的时候,成本并不是简单的经济账上的昂贵,而是社会账里的低廉。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补偿,那些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面临生存危机,要么一次次上访,要么用违法乱纪等手段获得生存,无论哪一种,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政府又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化解这些因素———这种支出转移是被忽略掉了的;
其二,建立国家救济制度,并不意味着国家财政将面对一个无底洞的拨款投入。纵观国外的经验,比如欧美,甚至日本,支撑救助制度的根本,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拨款。通过国家出一点、地方政府支持一点、社会慈善募捐一点等方式,筹备一种救助基金,通过明晰的支付办法,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都是切实可行的———这种渠道的开拓思维也被忽略了。
面对显而易见的司法遗憾,面对每年大量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受害人,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问题没有理由继续悠然自得地表现着它的脚步缓缓与前路漫漫。即便上海市现在的三步走尝试,如果不从观念上克服忧虑,这个三步走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或许,与各部门自行试点成熟之后再到立法层面的推动比起来,从立法层面向下推动实践,会更有效率优势。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