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从经济上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不足以使这一内容实现。笔者建议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健全对被害人的保护制度。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犯罪者的经济能力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情况。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极度艰难。目前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即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1963年,新西兰第一个制定了被害人损害补偿的法律,其后为许多国家所确认。
在我国尚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但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很难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偿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还是应该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当然在刚起步时,补偿的范围、数额可量力而行。
2.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对被害人予以国家补偿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国家责任说,
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由于被害是犯罪的结果,因此,国家应当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社会福利说,即认为国家对被害人予以补偿,是社会增进人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社会来看,国家要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犯罪人之被害而伤残、贫困,社会应当给予其适当援助。
(3)被期待说,即认为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之所以被建立,就在于它本身被期待。第一,被害者生活贫困的实际状态,是使这种制度成为必要的社会背景之一。第二,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对犯罪被害方面的机能是不充分的,因为事实上,被害者及其家属中,不能恢复由于犯罪人之害造成的损失很多。
笔者认为,以社会福利说作为我国对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理论依据较为合适。因为按照国家责任说的观点,在已发生的犯罪中,国家就成了违反抑制犯罪的义务的主体,这是不合适的。从广义讲,国家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但被害人的被损害毕竟不是国家直接造成的,所以有人提出被害者遭受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只有国家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才能由国家赔偿。如果把国家补偿看作是一种社会福利,则不存在国家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加之我国已有对特别困难的被害人予以社会救济的做法,所以应确立社会福利说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至于被期待说,它主要是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客观需要的角度讲的,与社会福利说并不矛盾。
3.补偿的条件
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哪些被害人可以成为补偿的对象,二是引起损害的犯罪的性质。关于补偿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把补偿的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新西兰实行在极为广泛的范围内,对被害者实行原则补偿的制度。对被害者的补偿,是只以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为限,还是也包括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只限于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但有的国家,如法国,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均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国家补偿立法确定的补偿对象不应问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应问被害人是身体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而应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为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害人,可以向国家申请取得补偿金(在犯罪者无力赔偿或少量赔偿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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