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被家庭成员拿去不还
时间:2023-03-04 14:41:36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户口本别人拿了不还怎么办?

如果有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已经遗失,可以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补办。注意,户口簿、身份证,属于个人的身份证明,不可以外借。如果外借,可能产生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法律后果。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二、户口本遗失补办的手续是怎样的?

1、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2、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3、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2)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三、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

1、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当时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

2、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明;

3、凭存根上的编号,找当地报社进行登报遗失申明;

4、凭存根,未落户证明,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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