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评析:强奸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本案李某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定性没有问题。但犯罪形态上是既遂还是未遂,就本案而言,首先由于被害人蔡某是一个严重痴呆妇女,没有正常的思维,不能进行意思表达。故本案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第二,经生物鉴定证明,被害人蔡某阴道检出精斑,并为李某所留。该鉴定表明,李某极有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了强暴,且构成既遂,除非李某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临床法医学鉴定证明,受检查人蔡某存在外阴粘膜擦伤,属钝性暴力所致,受检查人处女膜未见新鲜破裂。该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是否曾经遭到强暴。再次李某三次供述又表明其曾对被害人实施过奸淫,构成未遂,但其第三次供述又构成既遂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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