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7日,李某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李某发现自己所奸之人系自己的妻子,所抢之物为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交代前一晚上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李某。
5月24日贵报登载了《把妻子当他人实施强奸抢劫如何定性》一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把妻子当他人实施强奸抢劫既不是无罪,也不是犯罪未遂,而是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具体分析如下:
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未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未遂。李某的行为属于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其如何处理关键要看是构成要件的错误还是非构成要件的错误,也就是说实际的犯罪对象与想象中的犯罪对象是不是在同一构成要件的法定范围内。这个案件里,李某虽误把妻子当他人实施强奸,但其主观上有强奸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既遂。
本案中,李某虽误把妻子当他人实施抢劫,但其主观上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李某强奸的是自己的妻子,抢劫的是自家的财物,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因李某误奸自己的妻子,误抢自家的财物而消除。应以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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