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二卖”这一现象,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之后,若是房地产开发商违背合同规定,再次把此种房产出售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购买者,导致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的话,那么无法获取到此类房产的购买者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归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主张得到实际损失的赔偿,并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先前支付的购房款的双倍作为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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