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管理,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失业保险基金补助;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补助;
(四)提供《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列服务的收入;
(五)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助。
第三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提供《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所列服务项目费用;
(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及岗位培训费用;
(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场地建设;
(四)劳动力市场设施、设备及信息网络建设;
(五)维持设施设备和信息网络正常运作的费用;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和补助经费,分别实行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经费由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具体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费使用申请、编报年度经费预决算表,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经费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财政专户,审核批复经费预决算,核拨经费并监督使用。
第六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保证经费专款专用,按期完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和服务任务。
第七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经费审批及划拨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上年度机构建设、提供服务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对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进行核实和评估,编制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后、将年度经费拨付给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将经费分期拨付到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四)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务所需正常经费(含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劳动力市场建设或其他业务支出项目的,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
第九条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填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季(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当地财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年度经费决算报表。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实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有下列行为,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贪污和挪用经费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滞留经费,影响工作开展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第四、第六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门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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