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采取先开具发票而后根据客户要求支付货款的方式并不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并且可能会带来诸多潜在风险。一般来说,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在款项得到确认且确定收到后再开具相应的发票。众所周知,开具发票是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关键一环,虽然它并不是该合同中所规定的主要义务,但其所产生的关联性争议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却是屡见不鲜。值得注意的是“先开具发票然后再支付货款”这一交易习惯在许多场合下已经成为了约定俗成的做法,甚至在某些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开具发票本身并不能作为完成货物供应的充分证明,而如果没有开具发票,那么这很可能就会成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有力借口。
因此,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许多供应商往往会选择妥协,接受以“先开具发票然后再支付货款”为前提的合作条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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