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工伤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一、工伤职工工伤鉴定有什么
工伤职工进行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鉴定如何理解
工伤鉴定是指由社保行政部门等对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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