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但在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一、连续工龄起算时间
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1]
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
二、养老保险年限怎么计算
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单位和职工在应缴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补缴后才能作为缴费年限。
4.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5.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公司合并,员工工龄要怎样处理
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被公司从原来的公司安排到新的公司进行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则要用原来的工作年限加上新的工作年限,即工龄是合并计算的。如果原来公司已经向劳动者做了经济补偿,并且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新的公司在依法解除并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时,将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来公司的工作年限,即工龄不需要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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