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情况下债权申报受理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时间:2023-07-08 09:20:23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申报的受理情况的特别情形如下:

1、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利息应当与本金一起申报。

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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