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于自愿认罪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5-20 09:56:51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合法及合规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是被告人自身确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同时还具有其他充分有力的证据可以进一步佐证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此时的被告人出于自愿和诚实而选择承认其所犯下的罪行;这显然是符合法律原本意图和规定的常规情况。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并不是完全如此,事实上还存在或潜在地存在着各种与法律规范相违背的异常现象。

其中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被告人全然承认整个案件中的所有事实,然而因为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深度有限,误解了自身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进而基于想要得到较轻处罚的考虑选择自己自愿承认有罪;在这种场景中,被告人常常会忽视或者放弃来自辩护权利的保护。

其次,还有一些被告明知道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或者受到外部环境影响(比如替代他人承担责任、为别人承担过错等等),他们反而选择自愿承认自己犯有罪行的情况。

这类情况多出现于由多个主体参与的社会犯罪组织以及由家庭成员联合进行的犯罪活动等涉及到集体利益以及相关权益的案件当中。

然后,还存在着另一类被告人,他们在受到某些压力的驱使(例如遭受暴力虐待、被误导欺骗等等)之下,选择将自身无罪或非常轻微的不当行为当作是正式的错误和罪行加以主动承担,以此来换取某种程度上的缓和。

更为特殊的情形则是当被告人选择承认其行为的错误,并向公众表示道歉和懊悔之情,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真正有罪,因此无法做出最终确定其有无罪责的裁决;聂树斌案件正属于此类典型案例。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通过自愿承认一些相对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借此掩盖和逃避更为严重和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而所谓的认罪悔罪不过仅仅是表面功夫而已,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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