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七种行为均属于违反选举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公正、公开、诚实、透明的选举环境。对违反以上行为的人和机构,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1、使用暴力手段,包括殴打、捆绑、人身伤害等,或者在选举场所捣乱、破坏选举设施,包括砸毁选举设施等;
2、采取威胁手段,包括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
3、运用欺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利用贿赂手段,包括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或者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包括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等;
6、虚报选举票数,包括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
7、其他手段,例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
妨碍选举的欺骗和诽谤
妨碍选举的欺骗和诽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选民和候选人的利益,也对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妨碍选举的欺骗和诽谤行为包括造谣、诽谤、发表虚假言论等,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妨碍选举的欺骗和诽谤行为,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违反该法规定,破坏或者妨碍选民和候选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予以严惩。如果构成犯罪,则将受到刑罚的追究。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受到侵害的选民或者候选人有权要求造谣者、诽谤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对于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妨碍选举的欺骗和诽谤行为严重损害了选民和候选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正常运行。我国政府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违法行为,保障选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选举环境。
妨碍选举的欺骗和诽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政府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违法行为,保障选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选举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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