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是指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甚或将其持有证据灭失(包括隐匿、毁损、遗弃、致证据不能使用情形),则法院可认定他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性质或内容的主张成立。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为避免败诉,证据持有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一般是不会主动出示给法庭的。在此情况下,如因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或消灭证据,而使得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益,这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自己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即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举证妨碍推定的效果客观上构成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虽然推定方法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同的。在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虽然因举证妨碍推定掌握在对方手里的证据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但是主张成立与否,还要通过质证程序以及根据案件的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同时,该推定也是可以通过出示该证据或其他证据予以推翻的。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桓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全文4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