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分配房产的问题,其分配模式既要考虑户口簿中所载有的家庭成员数量,同时还需结合户口簿上所列举的家庭人口来进行衡量。其中:
1.若是城市房屋(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遭受拆迁,那么作为拆迁方有责任为业主提供不得少于原先住房面积的安置房屋,除此之外,业主亦可选择选择接受货币化形式的赔偿。
2.若涉及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例如农民自建房或农村祖传房屋等),只要业主长期在该地区居住,便须向其提供一定规格与标准的安置房。
3.请注意,无论何种性质的房屋,住宅用房均应视为首要考虑因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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