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如若房屋交付出现迟延便不至于导致法律性质的问题产生,然而这确实构成了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开发商经过催告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那么买方虽然无法解除合同,但却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反之,倘若开发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责任并且未给出充足且恰当的原因说明,买方则可以行使解除权,并由开发商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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