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遵循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根据汪劲教授的界定,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新环保法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这项环境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从教科书真正上升为我国的实然立法。可以预见,在我国未来长期坚定、充分、有效地动员公众依法参与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中,这条原则将有助于逐步形成和完善“政府-企业-公众(社会)”互动的新型环保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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