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乡(镇)武装部指导中心卫生院组织做好应征青年病史调查并按要求填写好病史调查表。2、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组织好做好应征青年的初步体检工作。3、各乡(镇)确定送检对象后必须提前三天将以下资料送交县征兵办秘书组:A、病史调查表;B、送检对象花名册(一式5份,含电子版,加盖本单位公章);C、应征青年免冠照片3张(一寸);D、本单位党委推荐应征青年报告(正式红头文件,按序排列)。以上资料必须在征兵办秘书组审查合格的前提下,领取正式《应征青年体格检查表》和应征青年体检卡(须在武装部加盖钢印)。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好相关内容,贴好人脸照片,在次日体检前交体检场地负责人。4、应征青年参加体检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体检卡。进入体检站后,必须服从联络员安排,按程序接受体检。体检当日早上不吃早餐。5、体检项目全部结束后,应征青年必须经本乡镇武装部长同意才能离开体检站。
劳动能力鉴定检查项目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延长医疗期确认;
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
7、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8、伤残军人劳动能力鉴定;
9、工伤康复对象确认;
10、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11、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1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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