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无正当理由而未进行利润分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股东均依法享有所属公司资产所产生之收益权利,其中股东分红权利更被视为股东权益中的核心要素。
因此,保护股东分红权,毋庸置疑。
倘若某家公司在连续五年内持续盈利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且满足章程中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股东大会上对于分红决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所谓分红,即指股份制公司在年度盈利过程中,按照各股东所持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人支付的红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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