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象是什么
关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象这个问题,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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